联系我们
|
加入收藏
|
律协知识产权
首 页
商标申请
商标注册
商标查询
商标设计
香港注册公司
书式下载
在线留言
联系我们
商标设计
商标查询
商标注册
专利申请
商标起名
商标策划
商标续展
香港公司注册
你的位置:
无锡律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
->
文章中心
->
行业新闻
-> 文章内容
第35类商标
作者:本站 来源: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:2017-12-29 10:46:06 发布人:0512
现在行业内普遍的认识是,商品商标的保护范围是,你可以在商品上打上商标标识,当然也可以出售印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。但是,如果你在广告宣传方面、门店抬头方面、进出口业务等方面使用该商品商标,就属于超范围的使用。可以用吗?可以用,前提是没有人在35类注册该商品商标。否则,即为侵权行为。
35类就是保护销售行为的专项类别,包含了产品商标在市场上的广告,市场营销,进出口代理,商业活动等,简单的说,就是一个产品,需要在市面上进行推广销售或是进出口业务,就需要在这个类别先注册一个商标!当然,只是在产品上面注册这个商标,没有在35类注册,也是可以销售的;只是,如果以后有他人抢先在35类注册和产品一样的商标,那么他人就有权要求这个产品的商标停止推广销售,商标商品下架!
[] [
返回上一页
] [
打 印
] [
收 藏
]
上一篇文章:
偷吃“味多美”“美多味”被重罚
下一篇文章:
中国企业研发
友情链接
无锡商标注册
无锡商标代理
|
商标注册>
|
苏州商标事务所
收藏本站
|
关于我们
|
联系我们
|
加入我们
|
软月互动
Copyright © 2006-2020 Szlvx.com Inc. All rights reserved. 无锡律协商标事务所 版权所有
地 址:无锡市崇安区锡沪东路6号名品城A2-1016室 电 话: 0510-82416822 手机: 18961884601
专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! |
| E-mail:491669251@qq.com
苏ICP备10204071号
| 技术支持:软月互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