据了解,20世纪70年代,河南伊川县、汝阳县和陕西白水县分别建立杜康酒厂。此时商标意识淡漠,直至1980 年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、轻工部、商业部发出“关于改进酒类商品、商标的联合通知”,要求酒的商标应该同名称统一起来,经轻工业部审定,伊川县杜康酒厂于1981年被核准注册第152368 号“杜康”商标。
1983年,伊川县杜康酒厂和白水县杜康酒厂签订商标许可协议,其中第四条显示:“本协议在伊川杜康酒厂‘杜康牌’商标注册有效期内有效”。
1993年,“杜康”商标面临续展,国家工商局召集伊川杜康、白水杜康和汝阳杜康三家进京磋商,最终未达成合意。商标局最终同意白水杜康和汝阳杜康注册带有白水和汝阳字样的“杜康”商标,并给伊川杜康办理续展。1996年商标局核准“白水杜康”商标注册。
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(2009)一中行初字第499号判决书中对80年代起双方的争议事实做出了归纳认定,与上述过程一致。《白水县志》中也明确记载:“1996年12月14日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‘白水杜康’牌杜康酒商标注册证书,注册号915685”。
针对白水杜康是否依旧拥有“杜康”商标的使用权益问题,专家表示,二者签订许可协议之时,《商标法》已经实施,其中明确规定“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”,因此1983年签订的许可协议已经终止。特别是在“白水杜康”及图商标注册后,“白水杜康”和“杜康”是两个独立的注册商标,其对“杜康”商标不享有权益。 |